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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出事分清责任再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09:13 沈阳晚报

  现在,孩子一旦在学校发生事故,造成伤害,家长的第一反应往往都要找学校索赔。但是,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褚宏启教授在12月11日结束的沈阳市高中校长培训会上,却通过一个个生动的案例提出一个新的观点: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点:有损害事实,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划分责任时也要以此为依据。因此,在一些事故发生后,学校并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或只承担有限责任。

  案例一:学校免责

  案件回放:一天,学生甲抓住一条小蛇放在矿泉水瓶内,带到学校。在上课时,趁老师在黑板上写板书的机会,将装小蛇的瓶子拿出来吓后面的男同学,不想却把男同学同桌的女生吓晕。

  专家分析:首先,女生的受伤害并非是由学校设施,或老师引起的,而是由甲的行为直接引发;其次,甲将小蛇带入学校是很隐蔽的,而且这种行为是老师在正常的智力范围内所无法想到的,不存在工作过失。

  责任认定:学生甲应负全责。学校不负任何责任,女生家长应向甲的法定监护人索赔。

  案例二:学校负部分责任

  案例回放:某学校周边的居民有养狼狗的习惯。一天,学生正在操场上上体育课,一条狼狗从校外窜进学校,并将学生乙咬伤。

  专家分析:法律规定,因饲养动物而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动物饲养人负责赔偿;但学校在知道周围养有狼狗时,却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防范,没有尽到相当注意义务。

  责任认定:动物饲养人与学校各负部分责任,对学生乙进行赔偿。案例三:学校负全责

  案例回放:同学丙是某中学的初三学生,一次,由于在上课时睡觉,老师用竹教鞭猛烈敲击丙的书桌,致使竹片爆裂。丙受惊吓抬头时,一个爆裂碎片扎入眼球,导致左眼失明。

  专家分析:有关法律都规定,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而学生丙正是由于遭体罚致残,属典型的职务侵权行为。

  责任认定:由于学校是责任主体,老师侵权就是学校侵权,学校是完全责任人。但学校在完成赔偿后,可再向老师提出责任要求,进行处分和提出索赔。案例四:学生自己承担

  案件回放:某中学一位高二学生丁某,一天中午到学校食堂就餐,在拿餐盘找座位时,不慎将书包掉落到地上,并将自己绊倒摔伤。

  专家分析:学生丁某的受伤,并不是由学校的设备、设施存在问题(如地面湿滑、不平)直接造成的,而学生被自己的书包绊倒也是意料之外的偶然事故,无法事先预料并加以预防。

  责任认定:事故是由于学生丁某自己不小心造成的,应由学生及家长自己负责。本报记者李明欣实习生林长强记者电话:818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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