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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贼偷走243吨生铁,7名大盗被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10:55 南京报业网

  【金陵晚报报道】

  案情梗概 巨额生铁遭盗运

  褚春晓,男,29岁,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电炉厂运行车间工人。2003年10月至11月18日间,他和许学成等6人,先后9次交叉结伙,在南钢电炉厂十二号场地用汽车盗运生铁共
计243.62吨,价值人民币53.4万余元,销赃给物资回收公司后得款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

  去年11月18日晚,褚春晓伙同侯斌等3人行窃运脏出厂时被查获,褚春晓趁机逃跑。11月28日,褚春晓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许学成、侯斌也分别于11月19日、11月26日主动投案自首。

  罪名之辩 盗窃还是职务侵占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褚春晓、许学成等人秘密窃取公共财物,且盗窃数额巨大,应依照《刑法》第264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但几名被告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指控盗窃罪定性不当,因为7人中有褚春晓等几名被告人是南钢的职工,本身就是管理生铁储存和运输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之便作案,其行为应该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

  法院判决 盗窃罪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褚春晓、许学成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

  对于他们的辩护人提出“应定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本质特征是利用职务便利占有本单位财物。而褚春晓等人虽系南钢电炉厂职工或负责十二号场地原材料转运的人员,他们在当班时仅对十二号现场生铁等原材料有集中堆放、厂内转运等职责,但对原材料没有保管义务。他们作案时仅是利用了对场地情况的熟悉、工作规律的掌握等便利条件,盗窃单位原材料,且在将窃取财物最终占为己有时亦是采用了秘密手段,因此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相符。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一审判决:褚春晓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许学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其余5人也同样被以盗窃罪判处3年至11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讯员 徐高纯 李忠强 金陵晚报记者 毛蕾

  (编辑 云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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