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一52岁儿子因家庭琐事打伤71岁父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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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16:50 新华网 | ||||||||
近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今年7l岁的李如来是临河隆胜镇的农民,他与52岁的儿子住在一个院子里。2003年12月2日上午,李如来往院子里拉葵花、玉米杆时与儿子发生争吵,然后互相撕打起来;儿子将老父亲头部、面部打伤。当时,李如来还给派出所报了案,经派出所调解不成,李如来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
临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如来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即20%),李如来的儿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80%)。最后判决,儿子给父亲赔偿医药费227.70元。(文/红梅、高辅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