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命钱医院遭明抢后续:读者关心患儿病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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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03:05 燕赵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王萌、实习生梁瑛)12月11日,本报头版以《6000元救命钱医院遭明抢》为题,报道了从衡水武邑县前来省会治病的两岁患儿小帅一家人的遭遇,引起众多读者的关注。几天来,读者纷纷打来电话,对小帅一家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同时也对抢劫者的恶行表示强烈谴责。 省会的范先生告诉记者,自己的孩子也是在两岁时患上了和小帅同样的病,经过治疗
此外,来自清河县的退休院长张先生致电本报,表示自己从事血液病研究多年,希望给予小帅帮助,免费为其诊断治疗。还有读者在了解到小帅一家目前的经济情况后,表示愿意为他们提供部分捐助。 律师说法:医院有安全保障义务 石家庄市新旭光律师事务所的王志国律师认为,依据有关法律条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医院作为从事社会活动的组织,有义务为前来就医的患者提供安全保障,也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使患者免遭人身财产的损害。在这起事件中,医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