栈桥“黑管家”被判三年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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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08:05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曾经连续报道了《栈桥冒出帮“黑管家”》一事。日前,市南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对以“大安”为首的这帮“黑管家”提起了公诉。12月14日上午,市南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黑管家”头目“大安”因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而本报记者的暗访报道也成为法庭定罪的重要证据之一。新闻回放记者暗访“黑管家”
2003年7月23日,本报记者接到市民投诉,栈桥冒出帮“黑管家”,私下对栈桥上的经营者收取“保护费”。本报记者用3天时间,乔装成小贩对此事进行了暗访。2003年7月26日,本报刊发了《栈桥冒出帮“黑管家”》一文。 文章见报后,引起了市南警方的高度重视。警方在进行了周密的侦查和取证后,于2003年12月23日下午,将作恶一方的“大安”抓获。今年9月,市南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及寻衅滋事罪对“大安”一伙提起了公诉。本报对此案做了连续追踪报道。法庭审理暗访报道成证据 经市南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大安”、宿某及朱某于2003年3月至5月期间,对在栈桥经营旅游业务的刘某等实施敲诈勒索,勒索“保护费”2万元;2003年7月,朱某等人对栈桥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威胁,扰乱正常管理,并先后敲诈多名在此经营的小贩;2001年2月至2003年9月期间,“大安”为控制栈桥附近经营崂山旅游的业务,伙同他人先后将市民兰某、高某及刘某打伤。 在法院认定“大安”团伙的相关犯罪事实的过程中,本报记者的暗访报道及照片成为法院定罪的重要证据之一。而本报暗访记者也向市南检察院提供了证人证言,成为检察官支持公诉的证据之一。一审宣判“黑管家”获刑三年 12月14日,市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大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大安”团伙的其他被告人宿某及朱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本报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