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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状告市劳教委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09:06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白行 记者 殷骏 朱晓露)一男子因注射毒品,被劳动教养两年半。可他不服处罚,向白下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近日,该男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今年42岁的高某,曾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今年5月的一天,警方接到举报,在本市一旅馆将涉嫌吸毒的高某带回派出所盘问,并对他进行尿检。由于用试纸作的尿检结果为阴性,
即将其释放。

  6月12日,警方再次查获了涉嫌吸毒的高某。市公安局刑侦处对他的尿检结果为吗啡因阳性。警方通过对相关人员调查,发现高某于5月份,曾在一旅馆注射过海洛因。

  不久,市劳教委认定高某在旅社注射海洛因,对他实施劳教两年半的处罚。高某不服处罚,提出行政复议。

  8月25日,市劳教委调查发现,高某被警方抓获后,曾为逃避打击与他人串供。于是,市劳教委以违法事实认定有误为由,撤销了第一份《劳教决定书》。但同时,依旧认定高某在旅社注射海洛因,对他作出新的劳教决定,但还是劳教两年半。

  被羁押在看守所的高某认为,市劳教委送达第二份《劳教决定书》时,未履行告之义务,且作出与首份《劳教决定书》完全相同的处罚决定,属于程序违法;而某派出所的尿检结果,证明他5月份未在旅馆注射过海洛因。于是,他告到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书。

  庭审中,被告市劳教委认为,根据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行政措施,不适用行政处罚的有关程序。市劳教委同时指出,派出所的试纸尿检有时并不准确,判断某人是否吸毒,应以市公安局刑侦处的鉴定结果为准。

  白下区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人实行强制性改造的行政措施,可以认定劳动教养不是行政处罚;市劳教委重新作出第二份《劳教决定书》,是其主动纠错行为,既未超越行政职权,也未违反法定收集证据的程序。据此,该院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高某不服判决,委托了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孔祥建,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孔祥建指出,仅凭今年5月6日高某在派出所“阴性”的检验结果,就可以证明高某没有复吸海洛因。此外,孔祥建认为,市劳教委也违反了《行政复议法》有关证据收集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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