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书写错法律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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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09:59 沈阳今报 | ||||||||
首席记者隋冠卓今报讯近日,辽中县法院行政庭审结一起村民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件,被告辽中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因错写两个字,造成适用法律错误而输掉了官司。 1999年3月,辽中县杨士岗镇佑户坨村村民王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该村自家宅基地建稻米加工厂厂房,占用村道和集体用地6米。2004年初,辽中县城乡建设管理局经多次调查核实,认定其厂房为违章建筑,作出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王某限期拆除违章建筑。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职权依据合法。但法院审查处罚适用的《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时发现,目前尚未有此条例,国家出台的是《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被告将“办法”错写成“条例”,属于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辽中县城乡建设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