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弱智女发生性关系 未遭反抗仍构成强奸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13:08 今日早报 | ||||||||
早报讯 “她自己也情愿的嘛,怎么说我是强奸呢?”昨天,因涉嫌强奸弱智妇女,安徽人刘某被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正式批捕。 11月5日傍晚5点多,52岁的刘某在江西鹰潭爬上了一列货运列车,想捞点生铁什么的。忽然,他发现角落里蹲着一个30岁左右蓬头垢面的女子。交谈间,刘某发现该女子反应迟钝,好像脑子有问题,但面容姣好,不由大喜。在行车途中两次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对
第二天一早,货运列车开进了杭州乔司站编组场,长期在铁路线上流浪的刘某拉着这个白捡的“老婆”,偷偷摸摸下了车。没走多远就被当地铁路派出所民警发现。经盘问,铁警发现该女子连自己是哪里人都无法说清楚,而口口声声说与其相识的刘某却叫不出她的名字。经铁警多方调查,该女子是江西人,今年32岁,早年患有精神障碍。父母将其嫁人后,生有一子,但7年前孩子不幸夭折,她大受刺激,离家出走后一直在铁路线上乞讨为生。 经审问,刘某对自己的这段“风流韵事”供认不讳。从该妇女的司法精神鉴定书上看,她的智力仅相当于一名3周岁的女孩,无性防护能力。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愿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通讯员王星芳 本报记者叶恒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