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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嫂借妹妹之腹生子 抚养权之争陷入法律空白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14:06 新华网

  新华网黑龙江频道 记者 范迎春 为了报答哥哥的抚养之恩,妹妹借腹为哥嫂生子。望着渐渐长大的孩子,后悔了的妹妹想讨回抚养权,但遭到哥嫂的拒绝。妹妹欲诉诸法律解决,又陷入法律的"盲区"。

  这是最近发生在黑龙江省大庆市的一桩离奇民间纠纷。对此,法律工作者、社会学者、普通市民各执其词,莫衷一是。

  借腹生子:只为报答养育之情

  今年35岁的张女士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农村,幼时父母亲双双去世,由哥哥把她抚养成人。直到她出嫁后,哥哥才结婚成家。张女士结婚生子后于1996年离婚,孩子留给丈夫,自己孤身回到哥嫂家。这时,张女士才知道哥嫂结婚多年,一直没有生育孩子。经医院检查,确认嫂子患子宫疾病,无法生育。

  嫂子情急之下想出了一个办法:进行体外受精,借用张女士的子宫为他们生一个孩子,哥哥无奈之下同意了这个方案。为了报答哥哥对自己的养育之恩,张女士犹豫之后也点了头。

  2000年年初,张女士与哥嫂一道来到哈尔滨一家医院。医生为她的哥嫂做了试管婴儿手术,然后将试管婴儿移植到张女士的体内。年末,张女士顺利生下一个健康的男孩。此后,她的哥嫂带着孩子从齐齐哈尔搬迁到了大庆市。一家人约定,谁也不能向孩子透露这个秘密。

  转眼几年过去了,张女士愈加思念从自己身上生下来的孩子。受不了内心的煎熬,张女士来到了大庆的哥哥家,只希望能每天见到孩子。每当听到孩子叫自己"姑姑"时,张女士的心里就很不是滋味。嫂子渐渐看出了端倪,对她的态度开始变得冷淡。

  一次闲聊中,张女士透露出想把孩子带回到齐齐哈尔市住一段时间的想法,遭到了哥嫂的强烈反对,哥哥第一次对张女士发了火。一家人闹得不欢而散。

  "我能不能通过法律渠道要回这个孩子?"张女士暗自来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

  律师解释:代孕母亲的法律地位尴尬

  大庆市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兴有说,在这个新闻事件当中,焦点是张女士作为一个"代孕母亲"的法律地位问题。

  戴兴有说,试管婴儿技术于1978问世,我国在1988年诞生了首例试管婴儿。最初的试管婴儿技术主要是针对一些疑难的不孕患者而研究的,所以人们都在为自然科学的发展感到高兴。等到经常听说有人试图利用这项科技成果借腹怀胎的时候,我们开始有了法律、伦理以至于道德上的忧虑不安。

  戴兴有说,从遗传学角度来讲,孩子的归属应该属于精子、卵子提供者,法学原理也是应该尊重这个科学结论的。在民事法律上,世界各国因为传统伦理的差异,适用法律的结果也不相同。在美国,一个"代孕母亲"分娩后不忍心与自己十月怀胎后的产儿分离,于是提供精子和卵子的夫妇将其诉诸法律。根据美国宪法规定,受精胚胎只有长到6至8周后才有生命,受精卵是在代孕母亲的体内由一个非生命体转换为生命体的,于是法院裁定婴儿的合法母亲是这位"代孕母亲"。

  我国民法当中对此类问题尚无明确规定,但卫生部已于2001年8月1日起开始在全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规定未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需要说明的是,本起"兄借妹腹生子"事件手术时间是2000年,按照法律溯及力的规定,不受上述规章的约束。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公民对自己的身体虽可自主支配,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无限制的,仍要受到一定的约束,比如公民的身体权不得抛弃或让渡。这样的立法,是基于以一种强制性手段来保证公民权利的逻辑。

  戴兴有认为,对于有偿代孕现象应该予以禁止,而对于无偿代孕的行为可以区别不同的情况来认定。按照"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强制地对自治的、善意的民事行为进行约束是不恰当的。但是在现阶段,"代孕母亲"的法律地位很尴尬,探视、抚养、继承等民事权利都是无法得到保障的。换言之,还不能确认她们拥有哪些权利。

  社会学者:应当采用宽容的态度

  接受采访的哈尔滨市市民陈女士说,不管怎样,应当尊重孩子在母体内成长发育的事实,应当体谅张女士作为一个母亲的情感世界,应当给予张女士做母亲的权利。

  黑龙江大学社会学教授张君说,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我们会面对很多新的问题。比如,在"代孕母亲"出现之后,"克隆人"的立法问题曾经引起广泛关注。科技进步是生产力范畴,作为伦理道德以及法律终究会接受很多变化的,有些现在看来不能理解和接受的,甚至制订法律限制的,有可能有一天会成为被打破的坚冰,相关的禁止性法规只是权宜之计。

  张君说,可以用很多方法解决这个问题--比如妹妹要孩子的根本原因是自己生活太孤独,可以帮助她重新组织一个家庭,以后再生育个孩子;也可以劝解她当初已经答应了把秘密烂在肚子里,现在也不要说出来,一旦打官司,秘密就泄露了,自己可能以后会后悔的等等。但这些做法是息事宁人,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起借腹生子引起的争论是社会发展给医学伦理和社会和现存法律提出的新课题。

  张君认为,"父精母血、十月怀胎"才是生育的完整过程,单从精子和卵子的所有者判断孩子归属是不完全的。代孕母亲也是孩子的共同所有者,生育孩子和生产其他物品不一样,不能套用普通的产权法。而且,人是有思想和情感的,孩子长大以后,也许他会愿意承认自己有两个母亲,因为代孕一方给予了他(她)温暖的子宫和血液,让他(她)变成了一个活生生的人。

  张君说,假使真的需要对薄公堂,在审判上要尽可能从宽,肯定代孕母亲的权利,帮助其哥嫂认识到妹妹的合理权利(因为目前是否合法待议,但首先是合理的),而不是像过去那样远远避开。应当促使事件尽量圆满解决,同时利用法律判决带动社会风气的开放和人际关系的和睦,而不是加深感情的隔离。

  "我们不能强求法律健全,法律是不可能健全的,它永远跟在人类实践的后面,这是法律的滞后性。人类实践永远具有创新性,在判决上总想援引现成法律是不可能的。"张君说,"我国目前处于一个法律创新的时代,要勇敢地迎接各种新矛盾和问题,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立法,同时推动社会不断进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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