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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警察“抓嫖”诈钱定招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5日15:34 法制晚报

  伪造公安局工作证 购买手铐和电警棍 以罚款和拘留相威胁

  撞骗 罪

  基本案情

  2004年2月11日19时许,孙某持伪造的北京市公安局工作证及非法购买的手铐和电警棍,以嫖娼为名,进入 北京市海淀区某居民住宅楼601室梁某(女,17岁)住处,确定梁某是卖淫女后,孙某亮出假工作证谎称自己是警察,用 手铐将梁某和当时在场的另一卖淫女马某铐住,以罚款和拘留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交出现金人民币700元。后经被害人举报 ,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于本案的定性,主要有三种意见:即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或者抢劫罪。

  方工说法

  根据本案情况,我认为应当构成招摇撞骗罪。

  具体理由如下:

  1从孙某行为侵犯的犯罪客体考察。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在本案中,被告人孙某伪 造了公安民警的工作证,购买了电棍、手铐,假冒警察向卖淫女索要财物,其行为不但严重损害了公安民警的形象和国家机关 的威严,而且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所以,从侵犯的客体上分析,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招摇撞骗罪。

  2从孙某的犯罪行为的特征考察。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行为的特征在于欺骗性,重点不在于对被害人造成 心理的压力,而在于使被害人产生屈从、信服的心理,被害人在受骗后往往是出于自愿交出财物或者出让其合法权益。在本案 中,孙某不但使用了伪造的公安民警的工作证,而且为了让被害人不怀疑自己的身份,还购买、使用了警用器械,并且向被害 人声称自己是警察,其行为足以认定为冒充公安民警的行为。他利用了被害人有违法行为,以处罚被害人为由,以罚款形式索 要钱财,本质上说,主要是骗取了被害人对其身份的信任,使被害人自愿交出钱财。

  3从孙某的犯罪目的考察。招摇撞骗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这种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可能包括各种 非物质利益。例如骗取名誉、地位、玩弄女性等。在本案中,孙某在被害人家中确认了被害人是卖淫女以后,出示伪造的警察 证件,以警察的身份将被害人控制起来之后,以罚款的形式拿走被害人的700元钱,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观目的。

  文/杨新娥 郭毅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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