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收翻案费办事不力 当事人诉上法庭要求退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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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01:22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孙思娅)一律师向当事人侯女士收取高额“捞人费”后却没把人“捞”出来。于是侯女士将他告上法庭要求退还7.4万元捞人费。昨天,海淀法院判决侯女士胜诉。 2003年4月,侯女士的丈夫在南京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0年,上诉后,侯女士找到北京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国祥,他收取了代理费2000元。侯女士在起诉中称,案件受理后,徐律师对她说,2万-3万可以改判,5万-10万可以彻底翻案。之后,徐律师以差旅费、贿赂法
在法庭上,徐国祥辩解称,他的行为是代表律师所的,所收的钱也是所里规定的。而恒城律师所则称,南京中院已采纳了律师所组织的专家论证会所作出的意见,并将侯女士丈夫的案件发回重审。侯女士不愿意支付风险代理费而单方解除委托,责任应该在侯女士。 法院认为,律师应当按规定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应当对代理费收取的数额、支出项目明确约定,由于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徐国祥收取了7.6万元却只开具了一张2000元的发票,因而法院判定徐国祥返还侯女士7.4万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