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促交定金小心被套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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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05:13 半岛晨报 | ||||||||
工商人员建议:最好签个“先行协议” 晨报讯 (韩林记者万伟)定金作为一种担保形式,本应成为协议双方诚信行为的一种保证。可是一些投资者因急于求购、求租而仓促支付定金,使得自己在交易中处于被动地位。近来,大连甘井子区工商分局合同科就接到了两起关于定金纠纷的投诉。
陈先生看好了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小区一处价值30万元的公建房,因怕房子被别人抢购,陈先生就交付了15万元定金。不久,开发商通知陈先生签订正式合同,并交付另一半房款。可是合同中办理产权证一款写着“产权证两年内办理,如有意外办理时间可以延续”,陈先生感到这样的协议不能接受,遂向开发商讨要15万元定金,遭到拒绝。 于是,陈先生找到甘井子区工商分局合同科求助。工商人员解释说,这15万元其实是公建房出售与否的担保金,只有在开发商不把房子卖给陈先生的情况下,陈先生才可以索要双倍定金,否则陈先生是没有理由要回定金的。 工商人员表示,根据相关法规,定金不得超过标的额的20%,可是陈先生害怕房子被买走而一下子付了房款50%的定金,一开始就把主动权交给了对方。 不久前,一位姓王的先生也为类似事件到工商部门投诉。王先生急于租用一处门头房,双方谈好房价年租金2万元,王先生交2000元定金。可是到正式签协议的时候,双方在房屋改建、租金交付方式、支付交易税等问题上发生了争议,僵持不下。 工商人员认为,支付者切不可因为急于求租、求购,而仓促地把定金交给对方。最好是在支付定金的时候就正式签约或者签个“先行协议”,在“先行协议”里把重要的事项约定清楚,这样就可以提高支付定金者的主动性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