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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交待照样判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07:54 潇湘晨报

  湘潭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案件侦查大队原大队长邹伟湘,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办案期间,邹伟湘拒绝承认自己受贿事实和80余万元巨额财产来源,没有作一份有罪供述(俗称“零口供”)。

  昨日,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邹伟湘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追缴被告人邹伟
湘非法所得82万余元上交国库。据悉,受贿者“零口供”被判刑,在湘潭市尚属首例。

  检 方

  侦查大队长收取“保护费”

  检察院指控:自2002年6月至2002年9月,邹伟湘利用其查处文化娱乐场所涉黄、涉赌等违法犯罪的职务便利,每月要求开设赌博类游戏机的电游业主交纳2000元至5000元的“保护费”。如果哪个业主没有按时交纳,就打电话催问:“老规矩你不懂了?”电游业主只得乖乖交钱,否则就会被查处。

  采取这样的方式,邹先后5次收受湘潭市某电玩娱乐休闲中心经营业主王某所送的现金共计2.5万元。2002年7月至2003年12月,邹又先后10次收受湘潭市某电游室等业主叶某、邹某送的现金共计5万元。据统计,从2002年4月至2004年2月,邹收受他人所送的现金共计10.3万元。同时,邹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检察官发现邹家尚有8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在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邹对其所有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没有作出一份有罪供述,企图逃脱法律制裁。

  辩护人

  “零口供”证据链不完整

  案件开庭审理后,辩护人为邹伟湘作无罪辩护。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邹伟湘没有作出一份有罪供述,仅凭行贿人单方面证言,又无其他证据可以证实,证据上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应认定被告人犯受贿罪;同时,因被告人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的加班、夜班、下乡补助、奖金累计不下10万元,加上其父亲5万元的养老金、邹伟湘做40岁生日的人情收入6万元、经营咖啡屋赢利15万元及做古玩生意盈利70万—80万元,全部收入与被告家中的所有财产相符,检察院所指控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能成立。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邹伟湘无罪。

  法 院

  被告人罪名成立

  岳塘区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至8月,邹在担任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湘潭市某电玩娱乐休闲中心经营业主王某所送的现金共计1万元。2002年7月至2003年12月,邹利用其查处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涉黄、涉赌现象的职务便利,收受叶某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虽然邹没有一份有罪供述,仍然可以认定其受贿。

  邹现有银行存款、现金1100200元、港币4835.03元、美元505.01元。根据湘潭市统计局自1986年开始统计的湘潭市城市人口消费支出数据资料计算,自1986年至2003年底,邹一家3口消费支出总计为171234元。其中,自1978年元月参加工作至2004年3月,邹伟湘工资、补助、奖金合计为170293.3元。其经营古玩赢利4800元,经营茶油赢利2000元。邹妻李建湘自1997年12月参加工作至2003年底,买断工龄收入合计83558元。根据计算,邹共有人民币797782.7元、港币4835.03元、美元505.01元不能够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邹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成立。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张在欢 刘 欣 黄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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