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抢四次 判刑三年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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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07:58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安徽籍农民董开宝不甘心在家务农,从小在外游荡,1998年因抢夺被判刑十个月,1999年又因抢夺、盗窃入狱三年半,2002年释放后,不久又因抢夺罪被劳教一年半,出狱后他再次伸手。近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这起列车抢夺案,董开宝当庭被判三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今年2月29日,刚被解除劳教5天的董开宝在镇江站窜上上海开往鹰潭的2182次列车,
主审法官介绍,董开宝抢夺的财物价值8200余元,以此为依据,他应该被判三年以下。但本案之所以判了三年半,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加之董开宝属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罪的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坦 杨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