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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打工受伤无补助?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08:47 解放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宋旋平)潘女士退休后至一家工厂打工,不慎受伤。日前,松江区法院一审确认为工伤,潘女士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3万余元。

  1996年4月,潘女士从原厂退休后,进入松江区一家装潢五金厂上班。去年6月,潘女士在工作中双手不慎被机器轧伤。经鉴定,潘女士的伤情已构成因工致残程度7级。因仲裁未果,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五金厂一次性支付其工伤医疗、伤残就业补助金3万余元

  法院认为,五金厂未按规定为潘女士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理应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落实其工伤待遇。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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