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放跑小偷 乘客获得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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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09:00 浙江在线 | ||||||||
【案例】在公交车上制止小偷行窃的林先生,遭到偷盗团伙的围殴时,公交车司机不仅没有出面制止并及时报警,反而在汽车到站后打开车门放跑了小偷。为此,林先生一纸诉状把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林先生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18日下午,林先生在广州国防大厦站上了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的245路公共
这时,小偷及同伙5人把林先生围住,对他拳打脚踢。林先生拼命护住脑袋,艰难地和5个小偷搏斗,当时车上有20余名乘客,眼睁睁地看着林先生被打得鲜血直流,却没有一人援手。到站后,司机靠边停车,5个小偷随即下车逃跑。林先生紧追下车,在车站附近保安协助下抓住2人。 公交公司违约应赔偿 林先生:乘客买票之后,公交公司就有义务把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245路当值司机不仅任由小偷为非作歹,还为小偷逃跑提供方便,公交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共合2024元。 刑事犯罪无法预见 公交公司代理人:根据合同法规定,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义务,但其具体含义仅指公司保障车辆性能完好及司机安全驾驶,并不代表公交公司确保车上不发生犯罪行为。因此,既然本案是刑事犯罪,是公交公司无法预见的,那么公交公司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运人须确保乘客安全 专家:《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乘客。同时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承运人证明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林先生乘坐公交车,和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履行其承运人义务,即保证运输安全和运输工具内的正常秩序。林先生在公交车上受伤,公交公司没有尽到救治的救助义务,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报综合南方日报报道来源:浙江日报 作者:贺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