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亏6万,遭前妻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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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09:06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一对离婚夫妻,因离婚前合作炒股失败,引发财产纠纷。双方是委托理财关系还是借贷关系?不久前,白下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纠纷案。 案情回放 张惠萍和王强结婚时,均系再婚。2001年,张惠萍拿出积蓄,和孩子继承其生父的遗
而这笔6万余元的炒股资金,也因王强操作失误遭受损失。去年,王强给张惠萍出具一张欠条,写道:本人在授权委托购买股票期间,因未能在有效点位抛出,造成较大损失。应张惠萍要求,本人立下欠款字条,在一年之内还清该笔债务。 由于王强此后拒绝还钱,前妻张惠萍就将他告到了法院。 庭审焦点 庭审中,两人对这6万块钱的性质,争辩异常激烈。 王强:这笔钱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炒股业务,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张惠萍:这笔钱是我的婚前财产,有些还是孩子继承其父的遗产。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王强:张惠萍给我的那份授权委托书表明,我们之间是委托代理炒股关系,因炒股造成的损失,要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张惠萍:王强写下欠条,证明他欠我钱。 王强:我是被胁迫写下欠条的,不应作为立案的依据。这张欠条不能证明我向张惠萍借钱的事实。 庭审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强不能证明他是遭胁迫写下欠条的,该欠条有效。而王强出具欠条后,意味着两人已产生借贷关系。而王强在约定还款时间未满时,就表示不予还款,有违诚信原则。故判决王强归还张惠萍6万余元钱(文中人名为化名)。通讯员 白法 南京日报记者 殷骏 法官点评 白下区法院一位法官表示,今年实施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造成的亏损,也属于夫妻双方的亏损。 但在此案中,王强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妻子张惠萍的个人财产投资股市造成亏损,但他事后写下欠条,认可欠钱的事实,即视作双方另有特别约定,故应按约定还钱。南京日报记者 殷骏 (编辑 晨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