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民宅“无名”大火蔓延殃及邻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10:32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朱晓露)一幢居民楼的204室起火,火势蔓延到202室,并烧毁了部分物品。可由于起火原因不明,消防部门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202室的住户要求204室赔偿损失,可204室主人却认为,既然不能认定起火责任,他们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前不久,这一火灾引起的侵权案在白下区法院开庭审理。今年64岁的陈芳(化名)是一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居住在单位位于秣陵路一小套公房里。陈芳的好友李楠(化名)是外地人,因在南京没地方住,也借住在陈芳家,顺便照顾身体不太好的陈芳。今年1月26日晚10点左
右,与陈芳家同楼的隔壁房屋204室突然发生火灾,火势迅速蔓延到陈芳居住的202室和相邻的其他人家。火灾过火面积为150平方米,没造成人员伤亡。火被扑灭后,消防部门经调查,排除了人为纵火或危险化学品等引起的可能。但真正的起火原因却无法查明。因此,消防部门没有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经消防部门统计,除了起火的204室,整幢楼共5户居民因火灾遭受了财产损失。陈芳家的直接经济损失为,陈芳的物品损失价值8000多元,李楠的物品损失价值6220元。陈芳认为,虽然火灾原因不明,但作为204室的使用者和管理者王清(化名)和他妻子未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致使火势没被控制,并殃及邻居。因此,王明夫妻有过错,应承担责任。此外,陈芳认为,她的原单位对公房有定期检查、排除隐患、确保居住安全的责任,也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陈芳委托了南京金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炯,将王清夫妇和自己原单位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9000多元。同时,李楠也提起诉讼,索赔各项损失6000多元。但王清夫妇认为,既然消防部门没作出责任认定,就意味着他们不应对火灾承担责任,也不用为火灾造成的损失负责任。第三被告却辩称,自己不是该幢楼房的产权人,不应承担责任。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可据“过错推定”定责起火原因不明,消防部门也未就起火责任作出认定,是不是意味着整幢楼中,遭到损失的其他居民都要自认倒霉?昨天,陈芳的代理人、金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炯表示,可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认定责任。金炯解释说,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所构成的。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适用方式,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分为一般过错推定与特殊过错推定。一般过错推定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失的,应负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免除责任。金炯说,在这起特殊侵权案件中,最先起火的204室使用人王清夫妇,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对此次火灾不承担任何责任,就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编辑 晨光)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故宫等景点门票拟涨价
第41届台湾电影金马奖
第54届世界小姐总决赛
男人为什么喜欢车
女人与车的美丽约会
自己建房开发商靠边站
图集:中外豪宅大比拼
娱乐风月图鉴
岁末读书频道大盘点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