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宅“无名”大火蔓延殃及邻居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10:32 南京报业网 | ||||||||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朱晓露)一幢居民楼的204室起火,火势蔓延到202室,并烧毁了部分物品。可由于起火原因不明,消防部门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202室的住户要求204室赔偿损失,可204室主人却认为,既然不能认定起火责任,他们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前不久,这一火灾引起的侵权案在白下区法院开庭审理。今年64岁的陈芳(化名)是一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居住在单位位于秣陵路一小套公房里。陈芳的好友李楠(化名)是外地人,因在南京没地方住,也借住在陈芳家,顺便照顾身体不太好的陈芳。今年1月26日晚10点左
律师:可据“过错推定”定责起火原因不明,消防部门也未就起火责任作出认定,是不是意味着整幢楼中,遭到损失的其他居民都要自认倒霉?昨天,陈芳的代理人、金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炯表示,可根据过错推定原则认定责任。金炯解释说,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所构成的。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适用方式,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分为一般过错推定与特殊过错推定。一般过错推定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失的,应负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免除责任。金炯说,在这起特殊侵权案件中,最先起火的204室使用人王清夫妇,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对此次火灾不承担任何责任,就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编辑 晨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