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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打赢“河马杀人”官司 原告要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10:57 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备受社会关注的动物园河马咬死实习女生案,昨天上午在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和30年前园林局领导的口头承诺没有法律效力为由,驳回了死者母亲张钰珍索赔44万元的诉讼请求。同时宣布,考虑到张钰珍的家庭困难,法院免去了原告方9157元的案件受理费。一审判决后,代替母亲到法院听取判决的死者刘淑兰的姐姐刘淑芬红着眼圈表示要上诉。

  张钰珍称,31年前她女儿刘淑兰被河马咬死后,处理事故的园林局领导曾口头承诺:“学生因工死亡抚恤金没有标准,等国家有规定,按政策及时追补,暂时不给文字东西,没发抚恤金本身就是证据。”当时负责处理事故的园林局退休干部田庆株的证言证实了当时的承诺。但法院认为,田庆株的口头承诺与当时留下的书证不符,以书证优于证人证言的采证原则,无法认定田庆株证言中所述的内容。此外,即使当年田庆株确实对刘淑兰家属作过口头承诺,在不能证明有单位授权的情况下,其个人承诺不能认定为代表组织作出。此外,法院还认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张钰珍30年之后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案件回放

  1973年5月4日,17岁的园林学校学生刘淑兰被派到北京动物园河马馆实习。同年6月5日下午4时许,刘淑兰为轰赶麻雀进入河马兽舍,因当时正值河马下崽,刘淑兰被护崽的母河马咬伤昏迷,在救治过程中身亡。事故发生后,北京动物园负担了刘淑兰的医疗费2997.47元,丧葬费200元,其父的误工费209.27元,另支付补偿费500元。应刘淑兰父母的要求,动物园于1973年将刘淑芬从河北蓟县调回北京,安排到园林局下属的北海公园工作。动物园还于1987年应张钰珍要求给其在朝阳区樱花园小区安排住房一套,并在1999年、2002年、2003年分三次给付其困难补助共计6800元。

  原告亲属拿到判决书心情沉重

  作者:李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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