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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刹公交车摔伤6旬妪 一起特殊合同纠纷案昨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11:45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昨天上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北门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合同纠纷案,一位老大娘乘公交车去见新对象时,不料在路上发生了一起车祸,急刹车时她因站立不稳被摔伤。5年后,因一直没有得到赔偿,大娘将昆明市公共汽车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她各种损失共计25万余元。

  事件回放 相亲路上被摔伤

  罗良蒙大妈今年63岁,是云南金花针织有限公司的退休职工,早年丧夫,退休后一直住在昆明。

  1999年11月19日晚8时许,罗良蒙接到朋友打来的电话,让她赶快到昆明市工人文化宫相一个新对象。接到电话的罗大妈很高兴,精心打扮了一番后便匆匆来到滇池电影院坐上了2路公交车前往相亲。行至塘子巷西口时,她所乘坐的公交车与违章借道行驶的一辆小货车忽然相撞。在相撞前的一刹那,公交车司机周俊采取了紧急刹车,致使站立不稳的罗大妈从车厢尾部摔到发动机盖旁,当即跌断左手腕,脖子被摔伤、面部也被擦伤。事发后,公交公司立即派人将老人送往就近的一家医院救治。经诊断,老人左手骨折。随后,老人又转到另一家医院继续住院治疗,3个月后,她的伤势仍然很严重。

  2000年4月19日,经法医鉴定,老人还需交9500元的后期医疗费用。同年4月25日,经鉴定,她的左手构成八级伤残;颈部构成九级伤残。

  告错对象 罗大妈3次败诉

  罗大妈住院期间,昆明市公共汽车总公司第三公司已为她支付了前期医疗费,但不愿为她承担后期治疗、伤残、交通、护理、营养和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等费用。2001年2月,由于当事双方多番协商未果,罗良蒙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昆明市公共汽车总公司第三公司赔偿其后期医疗、伤残等各项费用累计5万余元。

  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都以罗大妈败诉而告终。原因是罗大妈告错了对象,法院认为本案中罗大妈所诉的昆明市公共汽车总公司第三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属不合格的被告。原告应另行起诉合格的被告,即昆明市公共汽车总公司。

  庭审焦点 公汽公司是否有错

  今年10月17日,为了治病和诉讼早已债台高筑的罗大妈再次拿起法律武器,把昆明公共汽车总公司起诉到五华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她后期治疗、精神损失等10项费用累计为25万余元。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的刘爱国律师免费为她提供了法律援助。

  昨早9时,庭审正式开始。原告律师刘爱国认为,乘客只要在上公交车时在投币箱里投了一元钱,或者以各种证件上车后,即与公汽公司构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汽公司就应该保障乘客的安全。罗良蒙在公交车上受了伤,公汽公司就违反了合同、有过错,自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告乘车时,因该公司的车辆与另一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此次事故是由于对方车辆违章造成,因此,被告毫无责任。尽管如此,他们公司在事发后已对原告尽了最大的义务。事实上,公共汽车总公司才是“地地道道的受害人”。对方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于原被告双方的观点分歧较大,法庭将择期宣判此案。

  丁强 谭江华(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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