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降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门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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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17:16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南宁12月15日电(记者何春中)记者今天在公安部举行的“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年底前将颁布《关于办理侵犯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的司法解释将降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门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处长李晓今天在南宁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今年年底前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在八个问题上对侵犯
李晓举例说,新的司法解释规定,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就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此外,新的司法解释对网络信息传播权也将加以保护: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以及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触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据介绍,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采用的是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模式。其中,在司法保护中,一方面权利人可以依据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民事法律,对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另一方面,即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是既具严谨性、公正性,又快捷方便的极为重要的一个途径。对于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行为,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共设置了17个罪名用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其中第213条至220条,将严重侵犯商标专用权、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假冒专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