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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罪不成再添“诬告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01:23 石狮日报

  本报讯自己盗窃被捉反而诬陷他人也参与盗窃。昨日,石狮法院依法对杨某盗窃、诬告陷害一案进行宣判——杨某犯盗窃罪、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杨某今年26岁,晋江人。今年7月26日凌晨1时许,杨某回到其在石狮八七路的租住处,见对面房间的内门未关,即心生歹念,溜进室内,在抽屉中找到一把螺丝刀,撬开曾某的
办公桌抽屉,盗走曾某所务工的公司的现金58000元。后杨某因涉嫌盗窃被石狮公安局审查,在审查期间,杨某非但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反而捏造称曾某、陈某是其同伙,与其一起参与盗窃,导致曾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三天才被释放。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和诬告陷害罪。(王金炳记者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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