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为讨“阳光”状告开发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08:17 每日新报 | ||||||||
张北于示川 新报讯【记者张北通讯员于示川】“原本整日阳光充足的房间现在只有正午时才能见到阳光……”,认为家中的采光通风权受到新建楼盘的影响,陈先生以“阳光无价损失惨重”为由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消除妨碍并赔偿损失15万元,日前,本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确认妨碍部分存在,判令被告补偿原告损失25000元。
原告诉称,原告居住于某小区二楼的一套房屋内。今年5月,被告在原告住房南面建成一座6层高的商品楼,由于该楼与原告居住之楼距离较近,致使“原本整日阳光充足的房间现在只有正午时才能见到阳光。”原告据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开发商消除对原告通风采光所造成的妨碍,并赔偿损失费15万元。被告开发商辩称,被告开发的住宅楼项目楼距符合规划部门的要求,不存在影响原告居住之采光、通风的情况,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有关机构鉴定,确认被告开发的楼盘不影响原告居室的通风,部分影响原告居室内的采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经鉴定,部分影响原告居住之房的正常采光,鉴于被告楼房已经落成,无法排除妨碍,因此判令被告补偿原告损失费25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