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丢车店主补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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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09:46 桂龙新闻网-南宁日报 | ||||||||
龙州讯近日,龙州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结一起因顾客住旅店摩托车被盗引起的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旅店老板林某自愿补偿原告杭某的车辆维修费2000多元,杭某也撤回了起诉。 今年11月18日,原告杭某驾驶自己的新大洲125C男装两轮摩托车到县城办事,当晚在林某开办的旅店投宿。杭某在总台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后,将摩托车推到旅店一楼总服务台旁
原告杭某认为,被告作为从事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双方虽然未约定服务的内容,但是根据行业要求和交易惯例,被告负有提供安全服务和保障原告人身、财产安全的合同附随义务,因为被告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尽到保障原告财产安全的合同附随义务,致使原告受到财产损失,所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被告林某则认为,摩托车被盗不是其责任,故拒绝赔偿车款。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公安机关破案追回杭某被盗的摩托车。最后,双方经过协商,店老板林某自愿补偿杭某摩托车维修费2000多元。 (韦政) 责编:谢寿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