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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自定还贷日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09:49 东方网-劳动报

  本报讯贷款人王先生认为银行还贷利息计算不公道,告上法庭。前天,静安法院一审驳回了王先生要求银行退还多收利息及确认每月12日为还贷日等的诉请。这是本市首次对这种新类型案件作出判决。

  王先生在诉状中称,2002年7月,他向建行闵行支行贷款住房公积金9.2万元,借款期限为14年,即从2002年8月12日至2016年8月12日。合同规定每月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合计为
858.12元,但银行首次却扣款1056.12元。且银行每次的扣款日期不一致,使他陷入不能按时还贷的违约境地,要求确认今后每月12日为还贷日。

  建行闵行支行辩称,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可以按王先生在放款当月和合同约定的还款最后一期占用借款的实际天数计收利息。所以在放款的8月份,银行按王先生占用贷款的实际天数,收取了从8月12日至8月31日的207元利息。

  法院认为,银行依据合同收取王先生自2002年8月12日至8月31日的贷款利息207元的做法并无不当。至于还贷日的选择,王先生和受托银行均应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的管理办法操作。

  李鸿光何文庆(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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