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爬车被碾死家长司机同担责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09:49 桂龙新闻网-南宁日报 | ||||||||
大新讯日前,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农海(化名)被判令赔偿原告农红(化名)经济损失19064元。 今年3月1日上午,被告农海驾驶其本人的广西F—G4198号拖拉机在316省道上由大新县龙门乡龙门街往武安村方向行驶,约11时行至武安村完小门口时正遇该校学生放学,被告停车让其儿子及两个同学上车后继续驾车前行。当向前行驶七八米超越正在路边行走的原告
事发后,大新县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认定小农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3条第(4)、(5)项关于“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学龄儿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的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农海违反《条例》第30条第(1)项关于“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的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交警调解未果,农红诉到法院要求农海赔偿其儿子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46000元。 大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确认被告农海承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农红的经济损失19064元,并赔偿精神损失2500元。 (赵权富) 责编:谢寿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