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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工厂内吵闹双双被解聘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10:35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朱晓露)一场由拌嘴引发的互殴,最终使两名女工双双被“炒鱿鱼”。但其中一名女工被解除合同后,以没获得经济补偿金为由,又把原公司告上了法庭。经本市两级法院审理,该女工最终还是没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宋长婷(化名)是一家服饰公司江宁厂部的制衣工。今年2月29日上午,厂质检员王琴(化名)来到宋长婷所在的制衣车间抽检衣服质量时,发现衣服上的线一拉就断。由于衣服是宋长婷做的,她不满地嘀咕了一句:“货香了,老是被查。”随即,双方争吵。宋长婷还先动了手。宋长婷随即打电话给
丈夫诉苦;王琴也给丈夫打了电话。不久,她俩的丈夫各自带了一帮人赶到厂部门外。直到中午,公司生产部负责人出面,才算把事态平息下来。双方均不认错,公司依员工手册规定的“在厂内吵架,厂方将会予以警告、待岗、罚款或开除处分”,将她俩双双解除劳动合同。宋长婷对此不服,她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因超过60天申诉期限,区仲裁委裁决不予受理。宋长婷随即又向区法院起诉,要求原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525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区法院审理认为,宋长婷所在服饰公司不能证明已将员工手册内容告知宋长婷,因此服饰公司属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宋长婷经济补偿金;宋长婷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一审判决服饰公司支付宋长婷经济补偿金3276元。服饰公司不服,向市中级法院上诉。市中级院经审理查明,宋长婷陈述其不知员工手册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据此,法院认为,服饰公司解除宋长婷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过错,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该院终审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宋长婷的诉讼请求。

  律师:经济补偿并非人人能得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可为什么服饰公司解除制衣工宋长婷合同后,市中级法院终审驳回了宋长婷索要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服饰公司法律顾问、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沈飞介绍说,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有排他性的。该条排除了《劳动法》第二十五的规定。沈飞说,宋长婷是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法》规定,宋长婷是无权获得经济补偿的。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服饰公司支付宋长婷经济补偿金,其实是错判。(编辑 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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