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家门上刷“标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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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11:03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 (薄萱)贾先生在邻居大门上写“标语”,侵犯邻居名誉权,日前被宝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赔偿邻居300元精神抚慰金。 今年4月,高先生在装修住房时,将自家防盗门改成朝外开启,挡住了贾先生家厨房窗户。贾先生向高先生交涉无果后,5月18日,他用油漆在高家防盗门及门口墙上写了“303损人利己”几个字,并画上一只眼睛。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贾先生赔偿2000元。审理中,
法院认为,原告擅自改动防盗门开启方向,一定程度上影响被告正常生活,被告应采取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解决。被告公然在原告门口用油漆写字贬损原告人格,在一定范围内损害了原告的名誉,遂作出一审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