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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万借款凭空“欠” 各执一词上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11:04 扬子晚报

  本报讯两人合伙开办公司,因没有资金周转由其中一人向其哥哥借款114426元。在归还时,与弟弟合伙开公司的另一人却认为所借只有14426元,另10万元是弟弟与哥哥串通后加上去的,为此双方各持己见闹上法庭。昨天,苏州市沧浪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2002年宋良义与邹小明成立一个灭火装置有限公司,但双方实际均未出资,由邹小明向其哥邹大明借款14426元。2002年11月,邹小明执笔书写借条一份:“今借邹大明14426元
整,再借邹大明人民币10万元整。苏州某灭火装置有限公司”。事后,邹小明、宋良义分别在借条上签名,并口头约定半年后归还,可是至今仍未归还。为此,邹大明将宋良义和邹小明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归还借款。

  由于宋良义对借条中“再借邹大明人民币10万元”的字语有异议,认为该字语系事后添加,故申请司法鉴定。但公安部经外观检验、视频荧光屏检验、溶解实验、拉曼光谱检验,认为该两部分检材主要成份未检出差异。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证明他与两被告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宋良义认为其中10万元部分未成立,系兄弟二人恶意串通事后添加,经司法鉴定,不能证明系事后添加,且被告宋良义未能提供10万元借款不成立的证据,因此法院难以采信。因此,判决宋良义、邹小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邹大明借款人民币114426元。(张留兵 贺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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