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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车厢异味刺鼻 三龄童患白血病状告汽车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12:33 解放日报

  本报讯 (记者陆一波 通讯员严剑漪) 三龄童成成(化名)因罹患白血病诉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昨天由浦东新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原告诉称的因果关系难以成立,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37万余元及全部后续医疗费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由 祖父购车 孩子患病

  今年3月,成成的祖父购买了一辆别克凯越车。家人发现这辆新车的车厢内总有股浓烈的异味,刺得人眼泪直流,开车时间稍长还会出现轻度眩晕。当月下旬,成成颈部淋巴结肿大,经诊断,被确诊为急性淋巴性白血病。之后,其家长先后两次委托专业机构对凯越车进行室内空气检测,结果显示该车内的甲醛和总挥发性有机物两种物质含量均超标,而苯的含量未超标。家长遂以成成名义将别克凯越的生产者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对此,“上海通用”认为,其生产的车辆通过了国家强制认证体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根本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且车内环境是一个比较特殊的复杂环境,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并不适合作为汽车车内空气质量的参考标准。据此,他们认为,原告身患疾病与被告生产的车辆不存在因果关系。

  鉴定 两者无因果关系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因果关系”各持己见,原告的病史记录无法查明原告患白血病的原因,双方又均未提供直接的强有力证据佐证各自观点,法庭审理一度陷入僵局。为查明原告损伤与被告车内气体间究竟有无因果关系,法院与市医学会取得联系,借助专业医学知识对本案争议的因果关系做判断。

  今年11月,市医学会五位医学专家做出一致判断:有机溶剂的化学毒性引起白血病,苯列首位。而在本案中两次测定苯的含量均低于检测所引用的标准。苯致急性白血病的发病需要一个时间过程,而患儿在购车短期内发生急性高危型淋巴细胞性白血病,不符合病理学演变的特性。依据现有的检测结果,患儿的白血病发生与所购通用汽车公司的车厢内挥发性气体无因果关系。

  判决 驳回原告诉请

  昨天上午,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二次开庭,原被告对专家咨询意见进行质证并发表了激烈的辩论意见。原告代理人坚持认为即使原告损伤与车内有害气体无直接因果关系,因为有毒物质超标,也应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代理人则对专家咨询意见没有异议。

  经休庭合议后,法院当庭宣判。法院认为,根据法院咨询的医学专家意见和相关医学常识,结合本案事实,原告主张涉案汽车内致癌气体超标而致成成患白血病,缺乏医学和事实依据。其次,根据医学专家的意见和职业病方面的临床实践,本案原告从祖父购车到其被诊断患有急性白血病仅不到一个月时间,无法满足致病条件,且原告的症状不符合病理学演变特征,故原告诉称的因果关系难以成立,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请难以支持。

  宣判后,成成的祖父表示不服,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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