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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具体办法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02:35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见习记者王丽)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不再无依无靠了,他们将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15日下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对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及工伤待遇标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参保地为企业注册地

  《意见》规定,凡在我省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论生产经营地或者所使用的农民工是否我省户籍,均应在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我省范围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属于同一统筹区域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在注册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受注册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生产经营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其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外省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其使用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向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没有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用人单位,应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所使用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向驻我省生产经营地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当地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生产经营地也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工伤待遇标准

  《意见》规定,参保农民工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外省户籍农民工申请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本人或其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协议”,在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本人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最高可获得赔偿15万元。

  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因工死亡后,其供养家属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条件的,并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支付标准为:配偶5万元,其他供养亲属3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每供养1年0.3万元。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此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0万元。

  据介绍,通知自15日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通知下发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未超过1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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