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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振华家属打亏索赔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02:35 燕赵都市报

  本报北京电(记者成立、李海菊) 牛振华交通事故死亡索赔案12月17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法院认定牛振华负90%的交通事故责任,大货车负10%的责任,判决被告赔偿牛振华家属41190元,牛振华家属赔偿被告营运等损失44700元,原告赔付被告3510元。

  法院审理认为,牛振华醉酒驾车超速行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闫国林在禁行时间超载行驶,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牛振华应当承担90%的民事赔偿责任,
闫国林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闫国林系刘世龙的雇员,驾车送货系从事的雇佣活动,故刘世龙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闫国林虽然违章驾驶车辆,但对追尾事故的发生,仅属于一般过失,牛振华的妻子刘金花等人要求闫国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牛振华在此次事故中死亡,已给其亲属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刘金花等人要求刘世龙赔偿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牛振华的奔驰560SEL轿车在交通事故中损毁,已无法修复,被强制报废,刘金花等人要求刘世龙赔偿车辆损失费,法院不予支持。刘世龙所有的重型厢式货车亦在事故中损坏,其要求刘金花等人赔偿修车费6375元,法院给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牛振华之父牛中平、之母张素清是离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有生活来源,不属于被扶养人的范围,其要求刘世龙、闫国林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即是精神抚慰金。已确定刘世龙赔偿刘金花等人死亡赔偿金,刘世龙不应再承担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刘世龙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共计41190元;原告赔偿被告刘世龙各种费用共计44700余元。

  宣判后,刘世龙的父亲刘来波连称判决公平。原告代理律师对于与诉讼请求反差较大的判决没有发表看法,称与原告商量一下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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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5月11日23时20分,牛振华驾驶奔驰车,在北京海淀区西外大街主路白石桥下,与同向行驶的一河北籍大货车尾部相撞,牛振华当场身亡。7月12日,牛振华的父母、妻子和女儿起诉,要求大货车车主及司机赔偿损失26万余元。8月26日,北京海淀区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12月12日,海淀区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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