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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不同 一字之差连输两场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07:26 水母网

  水母网12月18日讯(记者 丁茂原) 因原告误将“定金”抄成“订金”,致使她在购房引发的诉讼中败诉。昨天,毕女士向记者表示,她将继续上诉。

  去年12月31日,胜利油田龙口船舶公司职工刘某以8万元的价格将旧住房卖给了同单位的毕女士,因刘某须等到今年7月才能腾出房子,毕女士便付了2万元定金给对方,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里注明是“定金”。

  此后不久,刘某又称其购买新楼的钱款不够,要毕再交2万元的购房款。因有不少人看中刘某的旧楼,所以毕女士只得依其言行事。1月5日,刘某要求的2万元到手后,两人又签订了一份《卖房合同》,讲明毕女士已付定金4万元。但是毕女士在抄写合同时,将‘定’字写成了‘订’字,而刘某则写的是“定”字

  之后,刘某因故悔约,将毕的4万元现金还给了毕的母亲。2月7日气愤已极的毕女士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庭。根据《担保法》,如卖方违约须双倍返买方所交的定金。但因毕女士这一字之差,龙口市人民法院于6月24日以两人第二份合同已将原来的定金合同转换为一般的买房合同,毕女士交纳的4万元定金已转换为预付款为由驳回。毕女士不服上诉至烟台中院,但结果仍然是败诉,理由是:双方在对合同原定金部分约定重新做出了变更,但并未对4万元房款的性质达成合意。且毕女士在书写合同时自书为“订金”,因此她在起诉主张定金权利时已失去了合法的基础。

  毕女士认为此判决不公,因为第一次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生效在先。根据《担保法》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而再次签订的所谓交易合同不过是一份收款收条。因此,她在连输了两场官司后仍表示将择日向高院提起上诉。责任编辑:吕淑玉(来源:水母网--今晨6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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