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不能这么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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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09:48 东方网-劳动报 | ||||||||
本报讯昨天,浦东新区法院对退休女教师王女士起诉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上钢新村派出所一案(本月7日本报曾作报道)作出判决,法院驳回了原告王女士要求被告履行更名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现名叫王徐英,她的丈夫是日本人的继子,她是日本柴罔家唯一的儿媳。2004年9月10日,经过认真考虑,王女士向上钢新村派出所递交了申请改名的报告,要求将自己的
法院认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改变自己的姓名必须“依照规定”。所以,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但姓名的更改必须符合本市的户籍政策和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规定。本案原告以“是柴罔家唯一的儿媳”之理由要求改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原告又提出其姓名王徐英与“旺火全部熄灭”谐音,有损人格,原告的这一主张带有封建迷信色彩,有违善良之风俗,更不符合法律法规改名的规定条件。公民随意更改姓名,对稳定的社会秩序将会造成不良影响,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予支持。 据记者了解,上海市公安局在《关于〈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中作了明确规定,18周岁以上的居民因户口登记差错或重名过多而使工作、生活各方面造成不便,所起名字的谐音有损人格等特殊情况要求更改姓名的,凭本人书面申请、有关更改依据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名。 法院判决后,王女士当即口头表示将提起上诉。 记者吴蓉通讯员严剑漪(来源:劳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