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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中暑回家后死亡 一起工伤认定引起争议, 行政诉讼为死者讨回公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10:16 江南晚报

  本报讯上班中暑回家后死亡,根据死者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发病等依据来判断,当地劳动部门未认定是工伤。代理律师提出异议后,劳动部门在庭审期间主动撤消了原来的裁定,原告也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近日,记者从锡山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

  据介绍,8月2日,阙某早上6点到某精纺厂上班,午饭后,阙某和同事们一起装卸完3
吨货物,就感到浑身没有力气,发热、不出汗。下午3点他骑车回家。到家后,阙某父亲发现儿子嘴唇发紫、嘴角有白沫,立即将其送到保健站挂盐水。医生在给阙某挂水过程中发现病情恶化,后转至其他医院。经诊断,阙某为“中症中暑”,院方立即采取了抢救措施。不幸的是,8月3日,阙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8月28日,阙某父亲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因工死亡认定。10月13日,劳动部门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通知书。接到这一决定后,晚年丧子的阙某父亲悲痛万分,认为这样的决定对死去的儿子不公平,便来到锡州律师事务所找到陆荣忠律师。

  陆律师接受委托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消劳动部门的裁定。在开庭审理期间,陆律师对劳动部门不认定工伤的依据提出了异议。

  陆律师提出阙某中暑当天,气象预报气温达39摄氏度,且在室外工作,这些已经能够证明阙某当时工作环境比较恶劣。而被告根据阙某从单位到医院确诊之间相隔了2小时,就做出了阙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发病的判断,缺乏医学和事实依据。此外,对阙某中暑是否为突发性疾病,双方也有争议,劳动部门认为,医学上没有明确界定的就不是突发性疾病,而律师则提出要从字面上理解突发性疾病的意义,即没有预兆、病人先前没有此病史的。后来,劳动部门在庭审期间主动撤消了原来的裁定,对阙某父亲的申请进行了重新审查,并作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阙某父亲在为儿子讨回公道的同时,也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何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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