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状告贵州沿河县政府对土地权争议不作为获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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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12:51 浙江在线 | ||||||||
县政府逾期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村民无奈诉之公堂。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法院日前对县政府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即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对原告与他方土地权属争议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共计500元的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1月,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沿河县)黄土乡黄土坎村
此后,被告沿河县政府一直未通知原告前来处理。今年5月10日,原告两村民组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被告未作答复。同月22日和8月9日,原告方先后两次通过特快专递向被告寄送申请书,被告方仍一直未作处理。庭审中原告出示了相关邮政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沿河县政府对原告与粮油部门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后,铜仁行署于今年1月作出予以撤销的复议决定,并明确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复议决定自同年1月30日送达之日起15天后产生法律效力。按国土资源部有关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规定,被告应依照复议决定在6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在此后8个月的时间内,被告对原告提出的申请未作出答复处理,应当视为属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来源:新华社 作者:记者何云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