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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代表激辩居委会该如何定位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14:56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12月17日电

  “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政府委托居委会承办事项应提供必要经费和条件、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居委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这是修改中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新增加的内容。

  今天上午,民政部就该法修改草案举行听证会,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官员、北京市社区居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干部、社会学家,以及来自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有关人士参加了听证会。

  据悉,此次《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草案共增加了10多条条款,对居委会的选举机构、选举和罢免程序、居委会事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居委会与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物业管理机构等组织的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

  居委会能否监督业主委员会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李争认为,草案第6条规定,社区公益性民间组织、物业管理机构等其他组织在开展活动中,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能,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这一条应该加上业主委员会以及房管部门,因为在居委会的日常工作中,经常需要与业主委员会打交道,但在多数情况下,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并不友好,经常会有分歧。

  北京市西城区居民袁军说,草案第18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方案必须由居民委员会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这条规定使社区居委会组织复杂化了,而且带有行政权力色彩,有悖居委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本质属性。

  民政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夏学銮认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机构不应该列入居委会的管理范围,物业管理机构是业主委员会聘请的商业服务组织,居民委员会没有权力对二者进行监督和指导。

  居民委员会应该如何定位

  参与草案立法调研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潘小娟认为,草案对居民委员会的定位比较模糊,规定了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又规定上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对它有指导权力、它有协助上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工作的义务。这种模糊规定的实践结果,必然使居民委员会成为“政府的腿和行政的嘴”。

  记者注意到,参加听证会的居委会干部都认为“居民委员会”这一说法已经无法涵盖社区成员的多样性和社区与驻区单位之间的伙伴关系,在工作实践中,真正的叫法都是“社区居民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柏林社区主任谢风华说,社区建设创造的“资源共享、设施共建、事务共管、实事共办”的经验,已使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其他单位在社区管理上形成了一种不可分割的关系。现在的社区成员,既包括有户籍的社区居民,也包括驻区单位,还包括户籍不在居住社区的外来人员。纯粹的“居民委员会”无法胜任以社区为基础的社会管理功能,建议将“居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

  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街道铁营社区主任韩丽元说,居委会直接承担了有关职能部门的任务,草案规定,居委会“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教育等工作”。但实际上,居委会成为这些工作的主体,协助完成硬性工作。平时,居委会还要替派出所向外来流动人口征收管理费,具体做计划生育的管理工作,因此可以说,居委会干部看上去整天忙碌,但干的大多是不该管的,也难以管好的事。

  参加听证会的多数居委会干部认为,代送牛奶、代发报纸、代收公用事业费等工作是很多居委会的便民服务内容,其实这些是典型的企业行为。以居委会目前的条件,这些工作非但超出居委会的职责范围,占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远远超出了居委会的承受能力,这种情况必须得到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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