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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有困难儿子告老子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07:46 扬子晚报

  本报讯 一未满18岁的大学生,因生活有困难,将其父告上了法庭。昨天,溧水法院审结此案。

  原告张刚诉称,父亲从离婚至今支付原告70元一个月的生活费,现原告在上海求学,学杂费每年4000元;生活费每月500元,现要求被告支付二分之一。被告张明春辩称,原告的抚育费他已一次性支付,现原告上学困难他每年资助1000多元。目前他的经济条件,仅能维
持一般生活,故实在不能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据此,判决张明春另支付儿子抚育费80元,至原告18周岁时止,每月给付一次。(道海 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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