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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内被盗车内物品受损该不该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07:56 哈尔滨日报

  编辑同志:

  我和家人驾车去市内一公园游玩,在公园附近,我将自家的“帕萨特”轿车停放在某停车场内,交了存车费,停车场工作人员给我开具了收据。当我们一家人游玩结束回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轿车后窗玻璃被打碎,后车座上装有2000元现金、存折、身份证、手机等物品的皮包不见了。我想知道,我的损失停车场该不该赔?

  答: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你将汽车停放在停车场,交了存车费,停车场给你开了收据,你与停车场之间已形成汽车保管合同关系。《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停车场未尽到妥善看管义务,致使汽车后窗玻璃毁损,应该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汽车内丢失钱物的赔偿问题,则要弄清你与停车场的汽车保管合同中是否包括车内的物品。保管合同的成立,必须以明示的交付和接受交付作为确定保管内容的证明。因此你要求停车场赔偿汽车内丢失的钱物,首先应该提供停车场给你开具的车内被保管物品的票据,才能证明丢失的钱物已交付并成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只有这样,你才能得到停车场对你丢失钱物的赔偿。

  你向停车场交纳的仅是存车费,而没有交纳车内物品保管费,因此,停车场的服务对象仅限于车辆本身,对其置于汽车内的物品则没有看管义务。汽车内物品的丢失是由于你本人的疏忽大意造成的。所以,停车场只能赔偿“帕萨特”轿车修理、更换汽车后窗玻璃的损失,而对汽车内钱物丢失则没有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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