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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引发交通事故 肇事单位被判赔偿十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08:57 龙虎网

  【龙虎网讯】南京市某公司因单位驾驶员“公车私用”,引发交通事故,受害人周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栖霞法院审理后判决该公司赔偿周某各项费用100638.80元。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2月6日上午,该公司安排苏阳(化名)驾驶桑塔纳轿车送公司制控经理宋某、技术副总谭某和销售员倪某去江宁洽谈项目,公司会计邵某也随车去办公事,车开出约20分钟
左右,倪某接到电话,得知其在句容的岳母死亡,便要求用此车送其至句容,车内人员谭某、宋某、邵某及驾驶员苏阳对此均未提出异议。苏阳将邵某送达目的地之后,宋某和谭某也随后下车去办理其他事宜。苏阳将倪某送至句容即返回,当车行至宁杭路179旅附近时,因超车与一辆面包车相撞,造成面包车内周某重伤、另两人轻伤。该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苏阳负全责。受害人周某遂将苏阳及其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栖霞法院审理后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苏阳的行为属于非职务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应由苏阳本人承担,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苏阳在公司安排下出车,其行为初始显然是履行职务行为。中途改道去句容,是因该公司职员倪某岳母去世这一特殊情况,且得到了同车人员的默许,苏阳此行为虽未向公司主要领导请示汇报,也有超越授权范围的事实。但这一行为并非为其个人私利、而是为了公司员工的利益而实施,其行为与其职务具有内在的联系,因此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故应由单位对外承担责任。苏阳的过错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可行使追偿权。据此该公司的上诉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作者:召局 孙伟 明明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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