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报警反遭人殴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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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10:02 每日新报 | ||||||||
汽车争道引发一场争执张家民郭振春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郭振春】公交车司机杜某在售票员与一辆奥迪车的驾驶员谢某发生争执后报警,不想被一男子打伤。由于打人男子逃逸,杜某只得将谢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本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被告谢某拽过杜某,故应与逃跑男子共同赔偿杜某全部损失的70%。
司机杜某在庭审中称, 2004年7月6日上午,其驾驶公交车行驶至津淄公路时,因交通阻塞不能通行。车上的售票员下车查看情况,这时被告谢某驾驶小轿车从逆道飞快驶来。售票员示意其他车辆让行,但谢某驾车欲先行,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原告报警后,谢某对其拳打脚踢。经诊断,其伤情为“头皮血肿,右眼睑淤血肿胀”。 被告谢某辩称,他确与该车的售票员发生矛盾,但未与原告发生冲突。发生纠纷时他看见有围观的人殴打了原告。因其本人并未殴打原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遇有交通堵塞情况下,应该相互礼让。原告和被告对事件的发生均有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否认殴打原告,除原告及同车售票员的证言外,未有其他证据。但在被告欲驶离现场时,原告进行阻止,被告有拽原告的行为,说明双方有过身体接触。对于原告的伤害后果,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和被告发生争执时,有案外人殴打了原告,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及案外人共同承担。根据公平原则,应由被告及案外人对原告损失承担均等赔偿责任。故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全部损失70%的一半,即1890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