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无锡诞生实习驾驶员上高速公路驾车理赔第一案 实习司机“高速出事”获赔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11:36 江南晚报

  本报讯记者若雨报道实习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撞上护栏,车主马中(化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理由是原告违反“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驾车”这一附加责任免除条款。双方争执不下,只得对簿公堂。近日,惠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昨日记者了解到,这是无锡市实习驾驶员上高速公路驾车理赔的第一案。

  据了解,3月12日11时50分,马中驾驶一辆奥迪A62.4L小客车在江西九景高速公路飞驰而行,不料在该路段23公里处有人穿行马路,车主避让不及车子自行撞上了护栏,造成小客车部分撞坏,部分护栏和路段损坏,所幸驾驶员没有受伤。事后根据江西省交警总队直属支队第四大队的事故认定:车主马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认定小客车的修理费为41279元、公路设施损失4800元、拖车施救费860元。车主支付了相关费用后,经被告同意将小客车拖至修理厂维修,共支付了修理费62663元。之后,车主多次向保险公司交涉,提出索赔申请,但均遭到拒绝,原因是保险车辆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畴。其理由是保险公司在出具的《保险单》后面所附有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事项中有规定,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驾车发生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而根据调查,马中初次领取驾照的时间到发生事故尚不满一年,因此,保险公司完全有理由拒赔。

  车主的代理律师夏银忠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与原告马中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向原告出示及提供所谓的附加责任免除条款,更未向原告明确说明其中内容。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法院根据调查取证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马中在签订后依约全部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就有关保险人免责条款未向马中作明确说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原告虽然系实习驾驶员,但仍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最后,原告马中如愿获得保险赔偿金70083元和返回保险费10448元。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彩 信 专 题
圣诞节
圣诞和弦铃声专题
3DMM
养眼到你喷血为止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