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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市宣判气死人案 刑事无责任民事需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19日16:2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19日电 楚天金报报道,湖北十堰市追索垫付意外气死他人赔偿案宣判。

  家住郧西县观音镇的王家兵与梁某同为湖北卓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年制合同工。2002年8月24日上午8时,王、梁等人正在紧张劳动时,王不慎将钢筋压在梁的脚上,两人开始撕抓、对骂,王将梁按倒在地被他人拉开,梁站起后说“将钢筋放在我脚上,还骂我,气死人”后,突然倒地不省人事。梁被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家兵即外逃至今下落不明。

  警方对梁进行尸体解剖,认定梁系身体神经集中成敏感区受到对正常人不足以构成死亡威胁的轻微攻击后,由于强烈的神经刺激反射(气愤)导致中枢神经系统过度抑制而迅速死亡,其损伤程度轻微。不足以单纯因此导致死亡,属(气愤)抑制死亡,不对王家兵追究刑事责任。梁某死亡后,卓越公司为其开支尸检费5000元、搬尸费564元、死亡赔偿金28000元、生活费3018元、住宿费2600元等。

  法院认为,王家兵因琐事与梁某发生争吵、辱骂、撕抓,由此诱发梁某神经抑制死亡,尚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对梁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责任。卓越公司代王家兵履行了赔偿义务,有权依法向王家兵追索垫付的赔偿款。遂判决王家兵偿付卓越公司垫付的梁某死亡赔偿金28000元、尸检费5000元、搬尸费564元,共计33564元。(赵福根石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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