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锅头”讨要“醉流霞”使用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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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00:42 新京报 | ||||||||
一审法院曾认定“二锅头”只享有该商标所有权 本报讯 (记者李欣悦) 继法院一审判决“二锅头”公司不得使用“醉流霞”商标卖酒后,上周,二锅头酒业集团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上诉书中称,“醉流霞”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若判归醉流霞
据介绍,法院认定醉流霞公司享有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主要依据为,该公司与北京二锅头酒业集团分别于1998年和2002年签订的两份协议。 法院认定这两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从两份协议可知,只要醉流霞商贸公司存在,就享有对“醉流霞”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二锅头公司现在成为“醉流霞”商标的所有人,但醉流霞商贸公司依然可以使用该商标,二锅头公司则不得使用“醉流霞”商标,只享有所有权。 但二锅头集团在上诉书中称,这两份协议不是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醉流霞”商标的知名度和价值,是其所有人经过多年努力创造出来的,若让醉流霞公司无偿独家使用“醉流霞”商标,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目前,法院还没有收到醉流霞商贸有限公司的答辩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