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多算四角 盗窃罪难成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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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01:11 新京报 | ||||||||
疑犯所窃总额未到起刑标准,案件被检方退回 本报讯 (记者廖卫华) 1000元是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的起刑标准,鉴定部门使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把原本涉案实际价值999.56元的物品鉴定为1000元。昨天,记者从海淀检察院获悉,由于检察官细
公安机关提交的起诉意见书称,犯罪嫌疑人刘某3次在超市盗窃,总金额1000元,刚好达到盗窃罪的起刑标准。 主诉检察官郝胡兰审查发现,公安机关所提供的鉴定结论是用“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每件被盗物品的,而如果按照每一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计算,盗窃总金额应为999.56元。 发现问题后,检察机关两次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鉴定部门的相关证明,但鉴定部门均未能提供按“四舍五入法”计算的法定依据。为此,检察官认定该份证据无效,遂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