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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工人私驾凌志 不料掉进马栏河道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01:28 大连晚报

  修车工人私驾凌志不料掉进马栏河道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经对涉案车辆修复费用进行评估鉴定,修车厂被判赔25万余元本报记者静河

  本报讯某银行的凌志轿车送到我市一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汽车服务公司的维修工私自驾驶凌志轿车外出发生重大车祸,车辆受损严重。某汽车服务公司当了被告后面临着原告的巨额索赔,它虽然承认应该赔偿,但认为原告的车辆已是旧车,不值那么多钱。经
过司法评估鉴定,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25万余元修车费,并承担鉴定费和案件受理费。

  2004年2月25日,某银行将一辆凌志400型轿车交给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维修期间,一修理工擅自驾驶凌志轿车外出,结果轿车掉进马栏河道,车辆严重毁损。某银行将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告到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财产损失36万元。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庭上承认对方起诉的事实,但是辩解说,擅自动用车辆将车坠落在河道中是本单位的维修工做的,并没有经过公司同意。被告提出,涉案车辆已使用了10年,市场价仅为14万元左右,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某银行提出对损坏的车辆进行恢复原状所需要的修理费用进行评估鉴定。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原、被告双方对涉案事实均予认可,但在赔偿金额上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委托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修复费用进行评估鉴定,鉴定结果为修复该车费用为人民币257314元。法院认为,原告将凌志轿车交给被告修理形成承揽关系,按照《合同法》规定,被告应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被告应当妥善保管所需修理的车辆,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丢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日前,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车辆损失费257314元、案件受理费7010元及鉴定费6000元。

  作者:本报记者 静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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