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三类人易出现逃逸行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04:29 济南日报 | ||||||||
本报12月19日讯(记者张良)哪几类人群易出现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今天,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交警支队有关负责人。陈卫国副支队长表示,三类人群易出现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酒后驾驶是逃逸的诱因 陈卫国副支队长介绍,重大交通逃逸事故是交警部门重点查处的对象,逃逸者也将受
据介绍,由于肇事者酒后驾驶担心“罪加一等”,往往不论事故的大小,逃逸率都非常高,而有的逃逸者还搭上了自己的性命。值得一提的是,今年9月的一起自伤事故造成驾驶员刘某死亡。据车上另一位当事人介绍,刘某当时酗酒后与市民王某发生了一起轻微刮碰事故,因为害怕被追究酒后驾驶责任,刘某才选择了事故后逃逸,逃逸过程中慌不择路撞在路障上翻了车,最终造成自身死亡的惨剧。 无证驾驶想找“替罪羊” 今年夏天,市民马某擅自将单位公车借出,他的朋友李某驾驶该车在泰安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他人死亡。济南市交警部门根据目击者的举报迅速破案。李某系无证驾驶,只好选择逃逸,随后企图找人顶罪,被警方识破。由于将车借给无证驾驶的李某,马某以及冒名顶替者也都涉案承担部分责任。 据负责交通事故处理的工作人员介绍,随着汽车的普及,一些人通常在掌握一定驾驶技术后,仍然一直没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驾驶资格,甚至开着车去培训队学车也不鲜见。但是,这类人一方面没有系统培训,开车都是“野路子”,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交通事故发生后,他们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常常采取逃逸,造成“错上加错”,既给他人造成伤害,也给自身带来无尽的悔恨。 “为保前途”不惜以身试法 据介绍,今年10月6日,我市发生了一起典型的交通逃逸事故。肇事逃逸者张某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他在张庄路发生一起轻微事故后逃逸,随后在路口闯红灯,又在张庄路东边的堤口路撞倒一行人,致使受害人死亡。张某再次逃逸后,又在经一路延长线附近发生了一起自伤事故,车辆损毁。经过天桥区交警调查取证,张某被证实酒后驾驶造成多起事故逃逸。目前,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陈卫国指出,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肇事者应该及时救治伤者并积极处理善后工作,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但是,不少人因为担心影响自己所谓的前途,发生交通事故不惜以身试法选择逃逸,最终不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还触犯了刑法,可谓极不明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