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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黑心律师的圈钱把戏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06:17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机动记者周牧李杨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成都泗兴酒厂险些因为代理律师的不负责任而输官司。近日,在打赢了官司后,该酒厂的游经理告诉记者,幸亏他们当机立断换了代理律师,否则,按
照原先请的那个律师所收集的证据去打官司,输赢还是未知数。记者在随后的采访中发现,收钱不办事、官司包打赢、收取案外费……这些方式竟然成了某些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致富的“盘外招”。

  稳赢官司险泡汤,只因律师不尽心

  据游经理介绍,2003年12月20日,成都泗兴酒厂与北京康泰亨通商贸公司因买卖合同起纠纷,便委托四川××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该事务所指派律师陈某具体负责案件处理。按照合同,泗兴酒厂于当年12月31日支付了25000元的律师代理费和差旅费。但这笔款直到今年的4月5日,该律师事务所才出具了发票。

  按照泗兴酒厂的说法,因为案情本身非常明了,只要注意收集证据,官司应该是稳赢的。但是,泗兴酒厂发现,陈某在代理此案期间并不积极,“不能说他没有办事,或者在办案中有什么违法的行为,反正我们感到他办事拖拖沓沓的,没有全身心地投入”。

  当陈某将收集的证据以及草拟好的起诉状交给泗兴酒厂后,酒厂感到很失望。“按照他的操作,我们稳赢的官司,反而变得说不清楚了。”游经理说,见势不对,酒厂赶紧在今年5月快要开庭的前夕,决定临时更换代理人。之后,在代理人的辛苦努力下,官司最终获胜。

  由于陈某所属的律师事务所存在违规收费,今年10月底,成都市司法局对该所进行了通报批评。

  黑心律师圈钱,常用伎俩六种

  一些黑心律师损害当事人的方式仅是办事不尽心吗?昨日,在不得公布其姓名的前提下,一位从业已有十几年的资深律师向记者介绍了目前部分黑心律师的6种常用伎俩。

  一、低价竞争。目前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代理案件时,往往会“货比三家”。因此,部分律师为了揽得案件,不惜以低价策略同其他律师进行恶性竞争,超低标准收取律师费。不少当事人自以为拣了一个大便宜,却不知这种律师在收取代理费后,往往会敷衍当事人,草草打发了事,最后吃亏的还是当事人自己。

  二、办勾兑案。有的当事人在找到律师代理案件后,会发现律师并不是积极从法律角度去研究案情,为当事人收集证据,做好出庭的准备工作,而是向当事人吹嘘其与某某办案法官关系如何如何铁,与某某部门的关系如何如何好。律师走这些门道,官司铁定会赢。

  三、收费打白条。有的律师收取当事人的代理费,却不开具事务所的专用发票,仅仅出具一张白条或一张收据了事,中饱私囊。殊不知,律师私下收费的行为是严厉禁止的,并且当事人如果因此产生纠纷,往往索赔艰难。

  四、包打赢官司。有的律师一方面给当事人承诺保证打赢官司,甚至还承诺不打赢官司就不要钱,另一方面却在办案中向当事人变相收取差旅费、打印费、请客费等各种费用。一旦输了官司,这些律师就向当事人说判决不公,怂恿当事人上诉,让当事人劳民伤财。

  五、向法官行贿。有的律师不是尽心尽力为当事人做代理准备工作,而是诱使或怂恿当事人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这种违法行为,只会给当事人带来无尽的后患和麻烦。

  六、收费不办案。有的律师收取当事人的律师费用后,不为当事人收集证据,甚至法院通知开庭时,他连出庭都不肯,更不用说提供法律服务了。结果,往往造成当事人败诉,费了钱财又输官司。

  建立征信制度,挤兑害群之马

  “一颗耗子屎,坏了一锅汤。”由于少数黑心律师的存在,损害了律师的整体形象和社会评价。为此,在今年举行的西南六省七方律师业务研讨会上,有律师提出,应建立中国律师信用的征信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律师信用数据,提供律师信用报告,建立信用分模型,计算律师信用分。一旦律师有不良记录,将在数年内无法从信用报告中抹去,直接影响其生存。按倡导者的构想,律师个人的征信数据包括姓名、性别、主要业绩、年检注册情况投诉记录、律协或政府主管部门或执业机构评价、品行、能力等数据。这样一套严密的信用数据,将直接制约律师的不法行为。

  无独有偶,在成都市司法局今年发出的《关于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意见》中,司法局指出,要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体系,建立不良执业行为档案,规范和制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执业行为。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失信和处罚的记录、披露制度,定期公布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结果等,以便让律师队伍中的那些害群之马无处藏身。

  民生提醒

  聘请律师四大注意

  一、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聘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查看律师的执业资格证,并查看是否是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审注册。

  二、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时候,仔细查看双方的权利、义务条款。对于所需要交纳的费用,要和相应的规定核对,是否符合法定的收费标准。

  三、对于交纳了的费用,一定要索取律师事务所的发票。同时,代理合同应当是和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因为律师不能私自接案。

  四、注意保留证据。当发现上当受骗后,及时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严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法者”与司法尊严

  少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存在私自接受当事人财物、乱收费或变相乱收费的问题;或为了提高收费标准,故意扩大诉讼标的,损害委托人利益。这些现象应该说存在的时间已经不短了,在很多地方甚至已经成为了律师界的“潜规则”。尽管各地主管部门针对“黑心律师”的腐败现象均进行了反复清理,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对一些人形成“震慑感”,因此,少数包揽讼词的现代“刑名师爷”继续获取着黑心利润。

  “黑心律师”不但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损害了律师队伍的公信力,而且使法律的尊严受到亵渎。由于他们的“暗箱操作”,使正义无法得到伸张,甚至引起当事人对法院的对立情绪。对这类“知法者”,一些地区的管理部门均按照规定予以了清退。我觉得这个干净的处理方式固然非常理智,但建立律师行征信制度确到了迫切地步。

  说实话,再用法律知识来教育这些“知法者”,实际上已经失去了意义。律师都是学法的,难道不知道哪些事能干,哪些事不能干吗只有坚决地、毫不留情地将律师败类清出律师队伍,那些认真履行司法程序的律师才能得到保护,也才能保证律师行业的正常发展。在国外,如果一个律师因徇私舞弊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他终身都将无法再回到这个岗位。他以前为此而付出的一切努力必然付之东流。如此大的代价,谁还敢触犯雷区?

  有“中国律师界良心”之称的张思之先生说得好:“真正的律师,似澄澈见底的潺盢清流,如通体透明的光泽水晶:是真正的人,表里如一,道德崇高,事事处处体现着人格的完善与优美。真正的律师,必有赤子之心:纯正善良,扶弱济危;决不勾串赃官,奔走豪门;决不见利忘义,徇私舞弊。真正的律师,实是一团火,从点燃到熄灭,持续放着光,散着热。艺品高超,仗义执言;爱爱仇仇,义无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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