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临工 讨错“名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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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06:2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袁勇 从1997年12月到今年7月6日止,现年47岁的王安国(化名)一直在成都市一家单位从事专职驾驶员工作。期间,由于他是一个“临时工”,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及其他正式工的待
记者昨日获悉,12月17日,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宣判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以双方无劳动关系为由,驳回王安国的申诉。 申诉事由 曲折:签两次合同都不是直接工作单位 据王安国诉称,从1997年12月起,他受聘到该单位担任驾驶员,但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998年4月,工作单位下发文件规定“临时工”驾驶员基本工资800元,今后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工资增加50元,其余福利待遇与正式驾驶员相同…… 1999年4月6日,该单位通知他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却是成都都江堰宁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 去年1月,王安国签约时,用人单位变成了成都市美银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今年6月25日,管理公司拒绝与王安国续约。 王安国说,虽然他是与那两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但他一直被这两家公司“派遣”到该工作单位担任驾驶员。 申诉:7年“临时工”要讨个“名分” 无奈,王安国找到工作单位协商解决此事,却遭到拒绝。 于是8月12日,王安国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诉:要求确认1999年4月至2004年6月期间,他签订的“临时工”劳动合同无效;裁定工作单位支付共计40500元的经济补偿;裁定工作单位按规定为他补办80个月(1997年2月至2004年7月)的社会保险。 对此,其工作单位回答得很干脆,认为王安国和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请求驳回王安国的全部诉求。 审理过程 调查:王安国“有名无分” 据审理查明,王安国的确在所诉的单位担任汽车驾驶员,但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从1999年4月6日起,王安国先后跟物业公司和管理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王安国的岗位为“驾驶”。在此期间,王安国以一种“被派遣”到单位工作的方式上班,物业公司和管理公司都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今年1月20日,王安国和管理公司签订的《聘用合同》期满后,他就没继续在该单位上班。 裁定:王安国告错对象了 劳动仲裁委认为:王安国在单位工作期间,先后与其它两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明知该情况下,王安国却没在诉讼时效内提出异议,仍在单位担任驾驶员。 由此可见,王安国事实上是先后受物业公司和管理公司劳务派遣,到单位履行其劳务内容。因此,王安国和工作单位没有劳动法律关系。王安国将工作单位列为被诉人不适合,其诉求不予支持。据此,劳动仲裁委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