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质疑退票手续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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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06:51 北京青年报 | ||||||||
认为财产权被侵犯提议审查《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本报讯认为铁道部1997年12月1日颁布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与我国宪法相抵触,昨天五告“发票案”的法大硕士郝劲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的建议。
在事实与理由部分郝劲松说:“2004年12月16日,我和朋友在北京站购买次日北京至丰台火车票一张,票价2.5元,因临时有事改变次日乘车计划,于是去退票窗口办理退票手续,2.5元的车票,工作人员只退给我0.5元,收取了2元的手续费,手续费占原票价的80%,并给了我一张退票费凭证。我问他这样收费的依据,对方回答,依据是铁道部1997年12月1日颁布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六章,客运杂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第三条:退票费应按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人次,原价2元以下不退。我认为铁路系统依据《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收取我原票价80%的手续费的行为侵犯了我的财产权。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我认为铁道部颁布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中有关退票费的收费标准的内容同我国《宪法》相抵触。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作者:李罡 | ||||||||